党的十八大以来,舒城县纪委、监委(原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坚持以“二十四字”方针为原则,细致入微地把握好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和纪律处分决定下达宣布执行工作。据统计,2013年至2020年以来,全县已有约800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处分人员的增多自然就会导致申诉案件的增多,近几年来,案件审理室先后接到7人次申诉信访件,占处分人数总比例较小。申诉复查工作,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亟须加强和改善的重要课题,需要我们做有益的探讨和思考。
一、申诉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分析申诉案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瑕疵,产生申诉。比如案件查处程序不规范。案件从受理到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行为规范,有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超时限办案,违反程序办案,特别是监委成立后,更加注重程序性,如果在办案中留下程序性漏洞,极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申诉;还有就是证据收集不到位。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个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不注意收集其它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造成部分证据未能复制或取证,不能形成锁链,案件逻辑上存在问题,容易给被审查人“钻空子”,从而产生申诉。
(二)案件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引发申诉。案件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素质要求高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既要熟悉党纪党规,又要精通法律知识,由于知识掌握的局限性,大家对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掌握不到位,特别是职务违法犯罪方面,知识仍很欠缺,因此在定性量纪时难以准确地运用党纪、法律法规。如我县受理的胡某某申诉案例,依据原有的法律文书给于其开除党籍处分,后该案件发回重审,法院依法对其重新作出判决,被审查人认为处分过重,提出申诉。被审查人对处分条款、党纪党规条款引用的错误理解和认识也易引发申诉。比如我县就接到一起被审查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年份错误理解的申诉案件。
(三)申诉人心理不平衡,引发申诉。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瑕疵,但因为受处分人心理不平衡,希望通过申诉复查来表达不满的情况。有的是党纪政务处分与本人的期望值有差距,受处分人就会通过申诉复查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有的是因为案件本身很复杂,涉及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事宜,受处分人提出的要求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引发申诉复查;不容忽视的是因申诉人心理不平衡引起申诉复查案占复审案件总量的比重较多。
(四)涉案款物处理方面引发申诉。从我县处理的几起申诉案件来看,有2起案件均因被审查人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审查人亲属认为司法文书判定违法犯罪金额即为其违纪违法所得,提出申诉。
二、当前申诉复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申诉复查案件相对增多,但是相对于案件查办的总量来说,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还是很小,甚至全年都不会出现一例申诉复查案件,因此对申诉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还重视不到位。认为申诉案是对自己工作的一种否定,不愿意见到申诉案的出现,有畏难情绪。
(二)业务水平不到位
应对申诉案件需要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丰富的知识储备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如果对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全面的掌握和深刻的理解,很难适应申诉复查工作的强度。当前,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我们所遇到的种种案件,在办理申诉案时常常会面临力不从心的窘境。
(三)机构设置不到位
在县乡纪委,由于人员编制少原因,申诉复查工作仍然是由审理部门负责,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没有设置专门的申诉复查部门,存在“审复不分”的现象,难以保障申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难以体现公平正义。
三、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审理队伍建设。一是把好人员入口关。建议遴选一批专业能力强、政治素养高,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的年轻干部充实进审理队伍。二是抓好业务培训。一方面要抓好党纪条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另一方面要抓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职务违法犯罪方面知识的培训。三是增设审理室工作人员。纪委监委成立后,平均每个县区都有4-6个纪检监察室,审理室人员一般就是2至3名,既要做好本级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还要承担“乡案县审”、派驻机构案件协助审理等工作任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难以确保案件质量。
(二)完善审理提前介入制度。对一批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群众关注度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向案件调查组提供意见建议,对案件调查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办案程序合法,最后对所调取证据进行全面鉴别,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形成一条真实、客观、全面、逻辑性强的完整证据链,对询问、讯问笔录适时确认,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善于平衡协调处理。对于案件的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没有瑕疵,只因申诉人因心理不平衡导致的申诉案件,对复审资源来说是一种不必要地浪费,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也有不利的影响。要通过申诉人的言语、诉求来准确把握判断申诉人的目的和动机,对症下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做好疏导沟通工作,协调个人、群体、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理出头绪,多方化解“症结”。
(四)扎实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一是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制度,在下达处分决定书后,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二是做好受处分人员暖心回访工作。在回访教育之前,应根据具体案情,制定谈话提纲,既要宣讲党纪党规知识,指出其存在的错误,又同时送出组织的关爱。三是及时帮助受处分人员做好处分解除工作,比如应及时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