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统称《监察法》)。《监察法》共分为9章69条,从监察机关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深入阐述了应如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监察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决心,是国家监察体制深入改革的体现,同时也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主体,而《监察法》实施效果如何在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能依照《监察法》规定内容,依法合规对监察对象行使监督职能。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进一步规范取证程序,防止权力滥用,《监察法》在第五章规定了监察程序的相关内容。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经常有不明真相的群众过来“讨说法”。有的人说,我实名举报了某某,你们怎么到现在还不给我个结果?还有的人说,你们一遇到领导干部的问题就一拖再拖,能不查就不查了。其实,纪委监委的主要监督对象就是国家公职人员,遇到党员干部的问题,更会严查彻查。那群众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呢?我想,根本原因是对我们的工作程序不够了解。在工作中我们不能为了尽快得到结果,而忽视了程序。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一般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各种来源收到的问题线索会移送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根据各纪检监察室联系单位分发到各室,并按程序呈送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具体办案期间,如果涉及到“走读式谈话”,还要根据“走读式”谈话的步骤,了结谈话对象信息、确定安全方案、做好安全检查等。
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在一些“追求效率”的人眼中是多此一举。他们认为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办一件事情时,只要结果是正义的,程序不够严谨也“无伤大雅”。这种观念其实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精神相悖,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格言所体现的本质精神即程序正义,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直沿用的一种法律文化和观念,也是我国在法制化进程中大力追求的一种法律精神。只有以程序正当这种“看得见的正义”,让人们感受到过程的公平性及合理性,才能使处置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才能赢得群众的真正支持。
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斗争不松劲,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但在让公众知道纪检监察工作所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要让公众了解工作程序正当合规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我们要规范工作程序,以程序正义,促结果正义,让公众真正感受到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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