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新的要求,近日,舒城县纪委结合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执纪审理工作程序,提高乡镇纪委案件审理质效,推动新时代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乡镇立案调查的涉及问责、巡视巡察交办、被审查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或者乡镇对定性处理意见有分歧、疑难复杂或者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应由县级纪委审查批准的5类案件由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审核。其他案件由县纪委直接审核外,还可采取指定审核、乡镇交叉互审等方式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乡镇纪委应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材料整理成卷,移送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县纪委对乡镇纪委移送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在30日内审结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乡镇纪委在收到审核意见15日内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并提请乡镇党委会议讨论。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同时抄送受处分人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
《办法》实施以来,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已对27件乡镇报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核处理,其中退回补证案件1起,建议补充调查案件1起,有效提升了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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