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出台《实施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 来源:舒城县纪检监察网   作者:杜显灵   发布时间:2018-11-28 16:26   阅读量: 1879    ]

近日,舒城县纪委印发《舒城县党员干部受提醒函询诫勉等处理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作出说明或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对县管党员干部受到组织提醒、函询、诫勉等处理,需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支部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或说明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舒城县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章制度,坚持“红脸出汗,排毒治病”,从严从实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2016年以来,县管干部有91人次,因受到组织提醒、函询、诫勉等处理,在民主生活会上作了说明或检查。

此次印发《实施细则》,对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作出说明或检查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是落实《准则》《条例》,提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的具体运用。

《实施细则》分总则、工作流程、责任与要求和附则四章,共计九条。

《实施细则》明确,受到提醒、函询、诫勉处理,包括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党组织委托下级党组织开展的对党员干部函询、约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其中受到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的党员干部,需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指出的问题作出检查;受到函询、约谈、提醒谈话等需在会上作出说明。

《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在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前,对照县纪委抄送的人员名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将拟在会上作出检查与说明的书面材料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纪委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的职能科室审签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会后,要安排将会议记录、审签同意的个人书面说明或检查材料连同《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县管干部情况登记表》,及时报县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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