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来源】
2018年4月,舒城县开发区纪工委在核查中,发现该区北隅村小桥组预备党员徐某问题线索。
【情况核查】
经查,2014年5月份,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商贸公司工作期间,和他人一起接受张某某安排的催收高利贷任务,以非法拘禁手段逼迫借贷人偿还债务。2016年7月1日,徐某被舒城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处罚。
2017年6月,徐某在申请入党时不主动向组织反映、汇报入党前所犯的错误,隐瞒事实,被批准为预备党员。
【处理结果】
综合徐某最近表现良好,认错态度诚恳等因素,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18年5月,开发区纪工委给予徐某延长预备期半年处分。
【违纪者说】
徐某在检讨书中写道:“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我深感自己的行为不该,非常后悔。希望党组织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一定牢记入党前的誓言,一定履行好自己作为一名党员的义务……”
【执纪者说】
共产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入党积极分子要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存在的问题,交待清楚所犯过的错误。党组织也要把好关口,认真审查,坚决防止“带病入党”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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