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6月25日下午,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舒城县监察委移送的县公安局山七派出所原所长黄学根涉嫌挪用公款案,并当庭宣判其犯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这是舒城县监察委首例移送司法机关并当庭宣判的案件。
该案是舒城县监察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前开展初步核实,实施后进行调查处置的第一案。
检察院提起公诉
庭审当天,县检察院派出院党组副书记李彪、公诉科科长孙燕出庭公诉。黄学根的代理律师也出庭为其辩护。
庭上,公诉人员宣读了起诉书。随后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辩论后,对被告进行了询问。
“被告人黄学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属实。”
“你是否认罪?”
“认罪!”
庭审现场,黄学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
被告陈述
“这个事情发生,内心感觉非常惭愧。落到这个下场,主要原因在于自己主观上淡化了纪律和法律意识。行为上再隐蔽,也不能掩盖犯罪事实。我诚恳接受判决。只是衷心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本人犯罪情节给予从轻判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完毕,法庭宣布“休庭十分钟。”
十分钟后,法庭当庭宣判。
法庭宣判
“本院认为,黄学根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黄学根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判决如下:黄学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告人黄学根,听清了没有?是否服判?是否上诉?”
“听清了,服判,不上诉。”
至此,公开庭审结束。
“黄学根挪用公款罪县监察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的证据,客观全面且证据间相互关联,为我们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一名老检察官,多年从事公诉的李彪告诉记者。
“这是县监察委移送的第一起案件,我们县法院很重视,过去纪委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都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证据转换,现在由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这是明显的区别。”主审法官、县法院刑庭庭长朱更生表示,“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态度也很好,当庭供认不讳,所以我们当庭宣判,这样能起到更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舒城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并司法移送的第一案。立案调查期间,县监察委严格依据监察法的权限、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因工作扎实,被调查人也比较配合,并没有采取留置措施。根据调查情况,黄学根涉嫌职务犯罪,4月25日,我们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今天县法院对我们移送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可,当庭宣判,且被告认罪伏法,充分说明了我们这起案件经得起检验,也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纪法同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程序、速度、质量等得到全面优化提升,取得了1+1>2的效果。”从县检察院转隶到县纪委监委任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的张同平这样评价这起他主办的案件,话语中充满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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